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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永年检察带您秒懂检察院的“专业术语”
时间:2025-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对检察官说出来的检察名词

不明白?搞不懂?

没关系!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特地准备了“检察普法 术语释义”

带您一起轻松了解!

派驻+巡回+科技”刑罚执行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相结合,同时运用大数据助力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问题线索的工作机制,简称为“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监督机制。派驻检察室是“阵地”,重在巩固加强,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巡回检察是“利剑”,重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增强监督刚性;科技赋能是“手段”,重在依靠科技力量,提升监督能力。

“减假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简称。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去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假释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除法定不得假释的外),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暂予监外执行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人民法院决定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时在监管场所外执行刑罚。

检察侦查

包括直接侦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机动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三方面内容。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或侦查的,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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