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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和职责
时间:2021-0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河北省设区市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冀机编办〔2019〕1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检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负责对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依法受理核准追诉案件,审查是否上报。

(九)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

(十一)组织检察工作中法律政策具体应用问题的研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四)负责本院检务保障以及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第四条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  

(一)办公室。负责日常政务、办理文电、会务、机要、文秘、档案、保密、检务公开等工作;协调督办上级重要工作、批办事项;负责人人大代表联络及管理检务协作、经费资产、基础建设、科技设备、交通工具、接待、后勤服务、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普通刑事犯罪及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检察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对区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侦查。

(五)第四检察部。负责对申请监督和提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行政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负责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六)第五检察部。受理控告、申诉、信访;承办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含电、网等)事项。

(七)综合业务部。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案件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统计分析,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及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负责检查调研及理论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工作;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干部人事、教育培训、检察宣传、表彰表扬、舆情应对、党建群团、党风廉政、检务督察、离退休等工作。负责司法警务工作;负责提押、看管、送达等工作,配合检察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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