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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豆某李某的犯罪行为入手 浅析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时间:2014-08-25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网  【字号:大 | 中 | 小】

  案例:   

  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犯罪嫌疑人豆某与李某多次为天津开发区某商贸有限公司从峰峰某煤焦厂拉焦炭煤送往天津开发区该公司驻地。在途经永年县张西堡镇某加油站停车场时,豆某伙同李某在停车场内将焦炭偷卸,然后往剩余的焦炭上浇水,以以次充好的作案手法从中获利,后经人举报案发。经侦查并鉴定,该二人涉案金额为10540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豆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由自己运载的货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返还,显然构成侵占罪,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以诈骗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豆某、李某用往焦炭上浇水的方法隐瞒了偷卸焦炭的真相,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以诈骗罪追究该二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是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理评析:   

  首先,笔者认为本案不宜以侵占罪定罪处罚。侵占罪的结构是:合法持有,非法占有,拒不返还。本案从客观上认定豆某、李某对财物是合法持有,但其主动采取的非法占有的手段却让受害人对自己的财产损失毫无所知,如非案发,甚至无从得知,何谈“拒不返还”?从主观上讲,豆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骗取或者窃取的手段占有他人财物,虽其暂时合法的持有该财物,但不能否定其意欲骗取或者盗取受害人财物的本质,其行为显然不是“合法持有,非法占用,拒不返还”的侵占。   

  其次,本案也不应以诈骗罪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我们知道,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方法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欺诈的方法有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但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即犯罪嫌疑人的欺诈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在此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处分了财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也有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受害人显然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所产生的错误认识而对财产做出的处分,所以笔者认为本案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为最古老、最典型、发案率最高却又五花八门的侵财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这个窃取的过程中,只是要求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即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豆某、李某就是在这种不为受害人知晓的状态下实施了其行为,且其行为后果是在受害人没有处分自己财物的状态下使其财物受到减损,这显然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所以笔者认为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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