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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时间:2014-08-25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网  【字号:大 | 中 | 小】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5日11 时许,被告人王某的母亲杨某在其本村村民集资所建的庙内烧香拜佛,以保佑王某摆脱鬼怪缠身,王某认为其母烧香拜佛没用,便阻拦其母在庙内烧香,为泄愤将庙外玉米秸秆搬到庙内并用打火机点燃后被其母亲劝说后离开,13时许,周围群众及时将火扑灭,尚无人员损伤,庙内房顶、门窗、桌子等物品被烧毁,经鉴定,被毁物品总价格为12311元。经查,当时庙内除王某母亲外,并无他人在场烧香拜佛,庙宇西侧房顶有数根通电电线,墙下堆放玉米秸秆5立方米左右,秸秆东侧一米处为该村村民张晓某家,庙宇北侧、南侧、东侧皆为空地。 

  分歧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毫无疑义。但对被告人这种放火泄愤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却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泄愤而放火,庙内没有多人在场,且周围群众及时灭火,造成公共财物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另一种则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为泄愤而放火,其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放火罪属于以放火这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等安全,行为人一旦实施放火行为,客观上足以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生命、健康或者公共生产、生活的损害。放火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可能伴有毁坏财物、甚至致人死亡等危害结果。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的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放火、爆炸等方法均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的关键在于侵犯的客体,即放火行为在客观上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还是仅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性质。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故意实施了放火行为,从被告人放火地点、行为指向对象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其行为不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应定放火罪。(1)被告人因对本村内庙宇不满便烧毁公共财物;(2)被告人放火的对象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虽然案发时庙里没人在场,但是庙宇是本村公共财产,且庙宇旁边居民张某兴房屋及屋里的人;(3)被告人实施放火的结果,虽然没有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但是庙外堆放的玉米秸秆作为可燃物,足以使大火蔓延威胁到西侧张晓某住宅,且庙房顶有通电电线,被告人放火点燃房屋内可燃物,如不及时救火极有可能将通电电线引燃,引起安全隐患。 

  因此,被告人王某以放火的方法毁坏公共财物,其行为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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